临床试验监查员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2-07

目的  为对临床监查员进行规范管理,保证其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,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适用范围  适用于所有参与本机构临床试验项目的临床监查员。

职责  机构办公室和主要研究者对本制度实施负责。

制(修)订理由  原始版

制度内容

一、监查员的准入

1、临床试验监查员(CRA)准入主要要求:由申办者/CRO任命的负责本机构临床试验项目监查的CRA,应有适当的医学、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,并经过必要的培训,熟悉临床试验有关法规,熟悉相关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,熟悉试验用药品的相关知识,熟悉试验方案、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的内容。

2、临床试验立项时,CRA提交以下资料在本机构进行备案:CRA派遣函或委托书、CRA简历(本机构版本)、CRA工作声明(本机构版本),GCP培训证书、学历证书复印件,材料均需CRA所在公司盖章。

3、机构办公室审核CRA资质和能力,若审核不通过,需申办者重新派遣合格的CRA。

二、监查员的工作要求

1、CRA需严格按照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和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责。

2、CRA准入备案时应提供项目的监查计划,原则上监查内容不得少于GCP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内容,监查频率≥1次/月,筛选入组且入组病例多的项目提高监查频率(2次/月,启动监查,筛选第1例,入组第1例等安排中心访视。

3、首例受试者入组后,CRA需向机构办公室递交《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报告表》,之后每个月递交一次。

三、监查员的变更要求

1、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,若有监查员更换,应由监查员所在单位出具《CRA变更告知函》,原监查员应与新监查员做好工作交接。

2、原监查员需完成一次计划外《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报告表》,并递交一份《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报告表》,以便审核交接。

3、原监查员应带新监查员到机构办公室备案,要求及流程同“一、监查员的准入”。

4、若监查员变更,未告知机构办公室,将不予以后续工作协助。

  

  附件

     YH-JG-ZD-ZZ-011(F)-001 CRA简历

     YH-JG-ZD-ZZ-011(F)-002 CRA工作声明

     YH-JG-ZD-ZZ-011(F)-003 CRA变更告知函

     YH-JG-ZD-ZZ-011(F)-004 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报告表